(2016)鲁142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大朱居民小组诉朱洪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大朱居民小组,朱洪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78号原告: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大朱居民小组。负责人:朱建坤,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孙延坤,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顺,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大朱居民小组诉被告朱洪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大朱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