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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与青岛客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风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青岛客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风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717号原告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廷森,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客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达,职务董事长。被告李风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客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风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