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深蓝喜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酷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深蓝喜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酷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深蓝喜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5层1502室。法定代表人贾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酷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外马路151号1401号。法定代表人高壮雄。关于北京深蓝喜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酷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已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深蓝喜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杨洪磊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