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磊与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屈保义,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81号原告:李磊,男,1980年7月17号出生,汉族。被告:屈保义,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月,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