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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磊与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屈保义,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81号原告:李磊,男,1980年7月17号出生,汉族。被告:屈保义,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月,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屈保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