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彭与贺文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贺文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4号原告:刘彭,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贺文肖,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刘彭与被告贺文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贺文肖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殿波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