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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彭与贺文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贺文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4号原告:刘彭,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贺文肖,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刘彭与被告贺文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贺文肖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殿波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