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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金萍与于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萍,于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萍。被执行人于少华。原告李金萍与被告于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少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金萍与被执行人于少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4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