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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莆田市德胜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房地产、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的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房地产、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的房地产。二、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地产予以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