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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学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学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孙学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21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学聪(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学聪(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学聪(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学聪(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04的存款人民币8942896.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