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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登珍与蒋明文、李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珍,蒋明文,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夏登珍。被执行人蒋明文。被执行人李玲。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明文、李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夏登珍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明文、李玲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130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从2015年3月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950元、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后抵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