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斯广被执行人井玉荣、崔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斯广,井玉荣,崔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斯广。被执行人:井玉荣。被执行人:崔洪生。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8000元,已执行了52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斯广于2016年3月23日向我院递交了申请书剩余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德城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