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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2016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史某在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某网吧,盗窃张某价值人民币3836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史某在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某网吧,盗窃张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值38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提供证据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物折价款3836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欢人民陪审员 杜 义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