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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朝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朝,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4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助国,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婷,被告人魏朝及其辩护人刘助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早3时40分许,魏朝醉酒后驾驶×××号大众牌迈腾轿车,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违反禁令标志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乐街交口附近时,右侧倒车刮上正在保洁作业环卫工人被害人殷某某(男47岁),然后撞上保洁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段某某(男61岁),致使殷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致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段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脊髓离断,脑疝形成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魏朝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4.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魏朝于当日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魏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早3时40分许,魏朝醉酒后驾驶×××号大众牌迈腾轿车,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违反禁令标志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乐街交口附近时,右侧倒车刮上正在保洁作业环卫工人被害人殷某某(男47岁),然后撞上保洁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段某某(男61岁),致使殷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致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段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脊髓离断,脑疝形成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魏朝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4.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魏朝于当日在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段凤岐53万元,赔偿殷绍武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2月22日早3点左右,有群众报案称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与比乐街交口处,一台×××号大众牌迈腾轿车撞伤一名环卫工人,一人当场死亡。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将被告人带回大队审查。2、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魏朝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机动车保险有效。3、死亡证明:被害人段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因机动车撞行人致外伤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魏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殷某某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魏朝一次性赔偿段某某家属费用现金53万元整,双方达成和解。魏朝一次性赔偿殷某某费用现金3000元整,双方达成和解。6、证明:段凤岐系南岗区清扫大队奋斗小队临时职工。7、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医院门诊手册:殷绍武头部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8、哈尔滨市驾友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寰枢堆脱位,脊髓离断,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为其死亡原因。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魏朝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54.714mg/100ml。9、证人殷某某证言:2016年2月22日3点半多点,在果戈里大街与比乐街交叉口,当时他们刚上班,他在果戈里大街左侧道牙子大约二十米左右扫道,这时从儿童公园方向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开的非常快,车的后视镜把他刮了一个趔趄他跑到人行道上喊来车了。这辆车把他后面的段某某撞了,他走过去发现段某某伤的很重就打了120找救护车,后来救护车来了说人不行了。后来交警来了把肇事司机带走了。具体怎么撞的段某某他没看见,撞他的地方在果戈里大街西侧的牙子边上离比乐街20多米远。撞段某某的地方在他身后的比乐街。10、证人刘某某证言:他是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出车时看见一起交通事故并报警。2月22日凌晨3时40分许,他驾驶新立出租车公司×××号出租车,在果戈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乐街附近看见一起交通事故。下车看见一名环卫工人被一台黑色轿车撞了,被撞人伤势很重。他连忙用手机报警110,他是第一个到的,后来就围观上来。120是环卫工人自己报的,不一会警察就来了。人倒在比乐街口南侧,事故车辆在比乐街口北侧,他到时事故已经发生了,没看见撞人、车辆是黑色大宗轿车川字头。11、证人赵某某证言:他是魏朝的女朋友。2016年2月21日晚上大概7点左右魏朝给她发微信约她去拿铁酒吧。她们住在一个小区魏朝开车拉她到拿铁酒吧,魏朝要一些洋酒还有一些啤酒。喝到2、3点。有个朋友看她喝多了酒把她送家去了。魏朝喝了一些洋酒和一些啤酒具体记不住了。她不是和魏朝一起走的,喝酒的时候就她俩人,后来是她朋友送的她,名字不知道,住在哈西万达附近宾馆,谁名字开房她不知道。12、被告人魏朝的供述:2016年2月21日晚9点,他和女朋友赵佳乐在儿童公园门口的拿铁酒吧泡吧,他喝了四瓶嘉士伯啤酒。五杯芝华士兑的红茶,凌晨三点多喝完酒后赵佳乐和她朋友一起走的,他自己开车回家,开车到果戈里大街快到比乐街撞倒一个环卫工人,他下车查看发现撞到人,就赶紧打了120,一直没有打通。别人打通了他就在现场等着,后来救护车来了说人已经死了。然后警察就来了把他带回交警队。车上只有他一个人,是他开的车。他的行驶方向是沿果戈里大街往文昌街方向走,车速70公里/小时。他发现行人时距离他车有20-30米,他看见行人穿绿色反光衣踩刹车了,车没站住。行人与他车前机器盖及车风挡玻璃接触了。13、户籍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朝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朝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