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75号罪犯廖敏,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2015年2月25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未执行,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