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文安、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安,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180号。法定代表人王公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文安支付欠款290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8元,执行费31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古驿道宏德嘉园第三期第16栋楼房因他案已被本院整体查封。因该房地产项目虽竣工但未验收,房屋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偿债。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陶宗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传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