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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政府与河南德银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河南德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河南德银置业有限公司,住鹿邑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4)第081号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4)第081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初始是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室下发的豫农办(2011)2号文件精神,鹿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申报新型农村社区的请示》政文(2011)43号后,被申报为鹿邑县2011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被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按边建设边补办手续的方法无证开工建设。但鉴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处于试点阶段,相关配套政策未明朗,致使涉案工程相关审批手续至今无法办理。故待相关政策明了后,被申请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罚决字(2014)第081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