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国玲与沧县纸房头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玲,沧县纸房头乡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833号原告张国玲,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县纸房头乡卫生院。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纸房头村。法定代表人马永福,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沧县纸房头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国玲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