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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敖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146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被告敖强,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梅 寒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