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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1204刑更3号罪犯丁静。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6日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因嫌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苏12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丁静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6年3月2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州市人民医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对丁静进行了相关临床检查。同年4月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法医鉴字第000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是:罪犯丁静为稽留流产,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目前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丁静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