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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143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14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闻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