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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占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31号罪犯王占秋。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占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占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