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1216号原告范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关系一直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对孩子也没有尽到父亲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09年3月13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丙,××××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丁,现两个女儿均随原告生活。双方自2016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中双方一致的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会照顾人,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以后改正自己的缺点,一心一意的对待原告,故被告不同意离婚。2、孩子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后2009年3月13日生一女张某丙,××××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丁,现两个女儿均随原告生活;如果判决离婚,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孩子情况属实,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双方都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为盼。虽然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相互包容,相互尊重,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两人的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