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英宁与宋小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宁,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宋英宁。被执行人宋小春。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宋英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