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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英宁与宋小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英宁,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宋英宁。被执行人宋小春。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宋英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7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