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凤英诉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16号原告李凤英,女,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世欣(系原告李凤英的女儿),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君,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凤英承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