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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凤英诉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16号原告李凤英,女,194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世欣(系原告李凤英的女儿),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君,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凤英承担。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