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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向平与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向平,男被执行人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向平与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银行、车管、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平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重庆东胜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向平执行案款本金939407.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701.5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