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蒲光有与蒲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光有,蒲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34号原告蒲光有,男。被告蒲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光有与被告蒲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光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光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蒲光有负担。审判员 龙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