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许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许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973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长岭路90号。法定代表人:沈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利琼,奉化市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被告许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