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忠良、陈海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良,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胡忠良被执行人陈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26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荣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海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7的存款人民币2412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