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忠良、陈海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良,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胡忠良被执行人陈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26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荣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海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7的存款人民币2412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