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刘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刘某某,马某甲,马乙,范某丙,赵某某,范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甲,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乙,男,193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3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乙,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审第三人范某丙,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审第三人范某丁,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上诉人范某甲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甲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范某甲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60元,由上诉人范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