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某,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86号之一申请人:卫某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德县长顺镇长青苑。被申请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建设局附属二楼。法人代表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光,男,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卫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次(2015)化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汪和燕审判员 :刘祝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