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付军与李大力、李陶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付军,李大力,李陶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03号原告杜付军,农民。被告李大力。被告李陶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27号。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付军与被告李大力、李陶宏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付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付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付军负担。审判员  王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立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