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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7月2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7月20日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被告人高某,华容县城关镇文化站站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由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被告人程某,华容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出纳。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由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被告人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2月22日报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顺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华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高某(王某甲之妻)分29次收受唐某贿赂72000元,为唐某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决定,或经值班副主任黄某(另案处理)请示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决定,以节假日补助、年终补助的名义,由被告人程某直接发放国有资产527160元给农综办的全体工作人员。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财务制度、华容县农综办相关财务凭证、工程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程某的工作笔记记载、司法会计鉴证报告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程某供认指控属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但自己犯受贿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退清了赃款,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情节轻微,同时还具有立功情节,亦已退清了赃款,并真诚悔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华容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妻被告人高某先后29次收受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为唐某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决定或与值班副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决定,以节假日补助、年终补助的名义,由被告人程某直接发放国有资产人民币527160元给农综办的全体工作人员。具体事实如下:一、受贿1、200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唐某为了能承揽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来到被告人王某甲家,以拜年的名义送1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后高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甲。并将此款用于了日常开支。2、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个周末上午,唐某为了能承揽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唐某和王某甲、高某闲谈期间,唐某跟王某甲讲,自己想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找点事做,王某甲表示以后再说。唐在离开王某甲家前将装有1000元钱的红包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后被告人高某将此款用于了日常开支。3、200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唐某为了能承揽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以拜年的名义送了2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后高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甲,并将此款用于了日常开支。4-6、2006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唐某为了能承揽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送了1000元钱、2000元钱、2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均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5000元钱用于了日常开支。7-9、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唐某为了能承揽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各送了2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均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6000元钱用于了日常开支。10-12、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送了2000元钱、2000元钱、3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均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7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13-15、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综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送了2000元钱、3000元钱、3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均告诉了王某甲。后被告人高某将这8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16-17、2010年农历3月27日和农历8月9日,分别是被告人高某和王某甲的生日,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分别以庆祝两人生日的名义各送了2000元钱。高某事后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4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18-20、2010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各送了3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后高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9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21-22、2011年农历3月27日和农历8月9日,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分别以庆祝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生日的名义送了2000元钱和3000元钱给高,后高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5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23-24、2011年端午节、春节前,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各送了3000元钱、5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8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25-26、2012年农历3月27日和农历8月9日,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分别以庆祝高、王的生日的名义分别送了2000元钱和3000元钱给高。高事后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5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27-29、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的一天,唐某为了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的关照,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分别以拜节、拜年的名义各送了3000元钱、3000元钱、5000元钱给被告人高某。高某事后告诉了王某甲,并将该11000元钱用于日常开支。二、私分国有资产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华容县农综办主任,在负责农综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项目截流项目工程款、收取项目培训费和设计费等手段,套取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管护费和水毁工程款等国有资产共计7977116元在账外使用,私设小金库。从2010年起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决定或与副主任黄某商量后决定以发放节假日补助和年终补助等名义,安排被告人程某将小金库中的527160元发放给了农综办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2010年以年终补助、开门红、端午节、中秋节过节费的名义发放46500元;2011年以年终补助、开门红、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和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103500元;2012年以年终补助、开门红、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过节费和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111750元;2013年以年终补助、开门红、三八妇女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和加班补助的名义发放123000元;2014年以年终补助、开门红、中秋节过节费、加班补助以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名义发放126300元;2015年以开门红和年终补助的名义发放16110元。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程某个人各分得56873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本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后,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同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某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其他案件情况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高某在侦查期间退清了赃款128873元,被告人程某退清了赃款56873元。三被告人所退赃款均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使该犯罪嫌疑人得以抓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胡某甲、黎某、何某、陈某甲、周某甲、史某、周某乙、蔡某、朱某、崔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宗某、刘某甲、李某丙、徐某、刘某乙、陈某乙、熊某、王某丙、严某、郭某、王某丁、刘某丙、任某、王某戊、常某等人的证言;案件移送函、常口信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中共华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华编办(2006)03号通知、中国共产党华容县委员会华干(2004)9号通知、工作履历表、到案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政部第29号、60号令、相关财务制度、华容县农综办相关财务凭证、工程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程某的工作笔记记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有关立功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高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分别为华容县农综办主任、出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高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在共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程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情况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被告人王某甲受贿数额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犯受贿罪后自动投案、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且有立功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加上其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对该罪亦可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关于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真诚悔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受贿数额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犯受贿罪后自动投案、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程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加上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被扣押在案的赃款,是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程某依法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肖树平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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