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功申请执行李云峰、李剑华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功,李云峰,李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17号申请人杨功。被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李剑华。申请执行人杨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1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65元,执行申请费37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了被执行人李剑华的个人工资帐户。两被执行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绍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