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2执6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邬俊魁、逯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邬俊魁、逯敬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80557.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本院认为,(2015)广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707.47元已由被执行人邬俊魁、逯敬霞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广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得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颖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