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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广磊与杨一、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磊,杨一,杨志,杨旭,杨铁,韩克,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3民初549号原告:周广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银恒万通投资咨询服务部经理,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孟露丹,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银恒万通投资咨询服务部职员,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杨一男,男,1988年1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杨志,男,1972年9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杨旭,男,1963年10月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杨铁男,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韩克,男,1971年4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长江街寰宇门市房C01第6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179336—2.法定代表人:杨一男,系该公司经理。以上被告杨志、杨旭、杨铁男、韩克、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一男,男,1988年1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周广磊诉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催收差旅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共同偿还原告周广磊2016年4月29日前所欠利息6400元。二、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欠原告周广磊借款本金120000元,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底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止。三、如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确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所有的债务(包括到期和没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由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延迟履行金20000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杨志、杨一男、杨旭、韩克、杨铁男、北票市泰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6年4月29日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