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程建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崔家巷4号1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10056。法定代表人童浩。被执行人程建利,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浙江省文成县。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程建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09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由权利人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程建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珉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