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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程善平与周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9号程善平申请执行周玉平、周茂升、袁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周茂升死亡外,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济阳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房兆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