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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66号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仓安西路副101号(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郝陈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执字第00418-1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我院收到案卷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中院裁定书。在该案执行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2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