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庆镇村第六村民小组与张亚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庆镇村第六村民小组,张亚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871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庆镇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斌,系该小组组长。被告张亚生。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庆镇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张亚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庆镇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