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与朱宏清、陈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朱宏清,陈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162号原告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15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振富,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清,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励,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谢毅、黄新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宏清、陈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宏清、陈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景天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厚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