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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金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16号罪犯王金磊,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磊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4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