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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茂业百货四楼某品牌店,看到该店三件衣服(两件毛皮外套、一件针织衫)挂在货架上,其趁店员在接待其他顾客未注意时,将此三件衣服从衣架上取下,并快速向店外跑,该专卖店店长马某和店员吴某发现衣服被盗后马上追赶,在逃跑过程中罗某将盗来的衣服扔到商场的地上,当追至茂业百货楼下对面马路附近时,被告人罗某被拦下抓获,店员随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罗某抓获,被盗衣物被店员捡回。经鉴定,被盗的三件衣服价值人民币4224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系孕妇,于2016年1月31日经检查为早孕,2016年4月27日经检查宫内妊娠17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盗衣服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提取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被盗衣物清单,医院诊断证明,超声诊断报告单,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被盗衣服的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对被告人以及扣押物品的辨认,茂业百货通道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49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系怀孕的妇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