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常小立、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军,常小立,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59号原告杨学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常小立,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温艳,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娟,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瑾,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军与被告常小立、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