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沈学云、董伦正等与李刚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云,董伦正,李刚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553号原告沈学云,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董伦正,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刚强,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云、董伦正诉被告李刚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云、董伦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云、董伦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沈学云、董伦正负担。审判员 王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