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王甜甜、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王甜甜,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王甜甜。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王甜甜(2014)乳商初字第451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甜甜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银泰海景花园29-5-210室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