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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63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倪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6日婚生一子倪一鸣。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不长,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倪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倪某乙(出生于2010年2月16日)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2016年度孩子抚养费,被告倪某甲一��性给付2000元;从2017年起,于每年1月1日给付孩子当年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被告倪某甲给付原告李某村集体分得人民币6万元(其中包括婚生子倪某乙部分)。(已履行)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