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85号原告:王某1,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3,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2之母)。被告:王某4,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2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