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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4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黎丽琼与支建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丽琼,支建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4452号之一原告黎丽琼,女,汉族,住址: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86。委托代理人邝家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灵山县。被告支建钢,男,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295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黎丽琼诉被告支建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黎丽琼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支建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丽琼撤回对被告支建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元,由原告黎丽琼负担。原告黎丽琼已预交受理费。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玉钟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