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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71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