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广西卓信投资有限公司、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卓信投资有限公司,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潘华卉,姚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异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西卓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毅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华卉,女,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姚文波,男,住柳州市柳北区。关于广西卓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与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皓公司)、杨毅斌、潘华卉、姚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领取款(物)通知书》送达卓信公司,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持有效凭证到本院办理领取款手续。卓信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发出的《领取款(物)通知书》,划拨执行被执行人潘华卉、姚文波、翔皓公司得款至其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发出的《领取款(物)通知书》并非执行款分配方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卓信公司现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广西卓信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区禹泉审判员 李筱玉审判员 黄欢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丽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