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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秋亭与禹城市安顺驾校、魏相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秋亭,禹城市安顺驾校,魏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00-1号申请人宋秋亭被申请人禹城市安顺驾校被申请人魏相涛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2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禹城市安顺驾校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市安顺驾校鲁N2X**学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